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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理


    立法和议会

   奥地利的法律体系立足于一个严格的合法性原则 :“整个国家的管理只有在法律基础上才可以实施。”(B-VG第18条)法令的动议—同国际上的惯例一样—绝大多数都出自于政府。目前政府的提案占60%以上。国民议会议员的动议提案也起着重要作用。其它形式的法律动议提案—联邦议会和民意测验—从数量上讲微不足道。原则上,法律草案首先要在各个职能部门内拟订,并且要与具有影响的社会利益组织保持经常性的,非正式的联系。

    这首先适用于那些在社会伙伴中具有代表性的行业总会,即奥地利工会联合会,联邦劳工协会,奥地利经济协会和各个农业协会的主席会议。经过与其他部委协调和由这些部委以及联合会和协会评估以后,各个职能部门便可制定出法律草案,提交部长联席会审定。由于政府的决定需要一致通过,因此,这些法律提案在政治上(也就是说在参与政府的各党之间)和部与部之间(也就是说各个不同的职能部门之间)一定要具备取得一致的可能。

    凡是被部长联席会接受了的提案便可作为政府提案递交国民议会。国民议会相关主管委员会聘请政府成员,官员和经常来自社会伙伴联合会的专家参与对这些提案进行磋商和部分修改。
 
 
    国民议会作出决定的基础是相关主管委员会的提案,也就是法案,其中包括这个相关主管委员会所作出的修改部分。在全体大会上进一步修改是可能的,也是完全习空见惯的。表决要求必须有三分之一议员法定人数。通常情况下,获得简单的半数就可以通过。

    宪法法律,各个法律中的宪法规定和教育法则需要获得三分之二表决票数的特定多数。通常情况下,各党派以及议会团体在委员会和全体大会上的行动自成一体,其中各执政党相互受到联合原则的制约。但是绝大多数法律表决通过时至少要获得一个在野党的赞成。对于国民议会的法律决议,联邦议会享有申诉权。联邦议会必须在接到这项法律决议后八个星期内行使其申诉权。然而,当联邦议会对国民议会的某个决议提出申诉时,国民议会可以(以更高的特殊多数)维持原来的决议(“不可改变的决议”)。于是,这个议会立法过程结束,法律成文并颁布(B-VG第42条)。

    在议会作出决定以后和联邦法典公布之前,法律必须由联邦总统签署认可以及联邦总理和相关负责的联邦部长连署(B-VG第47条)。联邦法律的实施由在各个法律中所确立的以及按照联邦部委行政法所规定的主管政府成员负责执行,部分也由联邦政府作为合议机构执行。实际上,法律的实施属于管理范畴,也就是各部委以及下属办事机构。一大部分联邦法律的实施则是以“间接的联邦管理形式”由联邦各州完成的。

    联邦管理只是在几个重要领域(财政,司法,警察)直接涉及到国家公民。在其它领域里,9个联邦州的管理,首先是83个行政区和奥地利法定的15个城市的区行政管理机构是这种管理的最低一级组织。立法和联邦管理受到多层监督的制约。政治监督由议会,尤其是在野党负责执行。立法法律监督由宪法法院负责。实施法律经济监督由联邦会计署执行,弊端监督由国家律师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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