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过去几十年里,奥地利政治制度的特点一再得到国内外观察家们的认同。一方面,两个占统治地位的大党具有特殊地位,另一方面,作为社会和政治因素的社会伙伴相对显示出强大的力量,她们共同持久地决定着共和国的发展。从中产生的一个根本结果就是国家政治安定,管理有序。参加选举的人数比例不仅特别高,而且始终很稳定。尽管利益分歧持续存在,但是,与充满矛盾危机的第一共和国截然不同,谅解,均衡和精英人士的共同认识是这种政治文化决定性的特点。中立地位确定了奥地利在国际上的地位和活动范围。
但这并不排除奥地利与西方民主国家的纽带关系。从80年代以来,国际政治形势的变化自然也波及到了奥地利。选民的变化决定性地促进了党派格局的改变。党派间的竞争变得激烈了。社会伙伴的均衡作用越来越小了,而且影响也日益减弱。媒体成为重要的政治因素。随着加入欧盟,进一步加快了奥地利的开放。与20世纪初以及第二共和国相比,到了上个世纪末,奥地利政治体制的“面目”展现出了明显变化的特征。
奥地利宪法的产生和基本原则
宪法包含着政治与社会最基本的实施准则。奥地利宪法法从狭义上讲是由联邦宪法组成的,包括一系列宪法法和国家条约。这个宪法的部分可以追溯到19世纪70年代。产生于1920年(1929年的文本)的联邦宪法法(B-VG)构成了奥地利联邦宪法的核心。宪法的发展经历了1848年的资产阶级革命和1867年以后政治上出现的自由主义几个主要阶段。在1918/19年战后革命时期,议会民主战胜了等级制国家,实现了参议民主的构想,并奠定了1920年宪法的基础。1925年,宪法条文进行了重大修订。1929年,出于法西斯家乡卫队的压力,联邦宪法又作了修订,主要加强了联邦总统相对议会的地位:从此以后,联邦总统由全民选举,职权范围大大扩展。
1933年3月4日,一个工作程序问题以及由此而在议会中产生的表决危机给当时的联邦政府提供了把国民议会从政治生活中清除出去的借口。由于国民议会的三个主席都中断了他们的职责,所以没有人能够按照规定程序结束这次国民议会会议。国民议会第三主席赛普•施塔夫纳提议1933年3月15日召开国民议会代表大会,却被政府采用警察武力阻止了。多尔福斯内阁玩弄语言花招,扬言议会自行解散了。
社会民主党议员就这件事情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诉,而政府则通过强迫由基督教社会党提名的法院成员辞去职务的手段,使宪法法院变成了空架子,从而使申诉落空。这些做法意味着对宪法的彻底背弃。1933年4月30日,一个特意召开的乌合议会依靠紧急命令废除了民主宪法。1934年5月1日,一个新的等级制国家宪法颁布了。多尔福斯政府以此建立了一个专制的等级制政治体制。1938年3月12日,德国法西斯武装占领了奥地利。随后,奥地利被吞并到德意志帝国里。多尔福斯建立的政治体制也随之彻底垮台了。
1945年4月1日,奥地利获得了解放。临时国家政府颁布决定,宪法恢复到1933/34年间被背弃前的状态,同1945年5月1日公布的宪法过渡法一起重新生效。其中特别强调了那些与这个宪法相关的,可能被视为废除了的各项规定。1955年在维也纳签订的国家条约里,特别确立了一条:“同盟国和联盟国承认,重新建立的奥地利是一个主权,独立和民主国家”。永久中立与围绕着国家条约谈判的结果息息相关。
当国家条约谈判1954年底处于僵局的时候,奥地利方面提出了保持永久中立的想法,结果为结束谈判扫清了障碍。1955年10月26日,奥地利的中立地位被联邦宪法法确立,但是并没有列入与同盟国和联盟国签订的国家条约里。联邦宪法法里这样写道:“为了长久保持主权独立.....奥地利自愿宣布永久中立”。 经过全民公决,奥地利于1995年1月1日加入了欧盟。她因此成为一个超国家组织的一员。联盟权具有自律的作用,可以直接使用。相对民族权以及除了宪法权的基本原则以外的民族宪法权而言,联盟权拥有优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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