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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政治

    从B-VG和将近400个零散颁布的宪法法令中筛选出了宪法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即所谓的“结构法令”。这些基本原则并没有被原原本本地搬进宪法里,而是由解释所决定的。民主制,共和制,联邦制和法制国原则被看作是奥地利联邦宪法不可争议的原则。联邦宪法法院最终裁决,宪法条文的修改会不会造成宪法整体的变动。B-VG第一条款纲领性地确立了民主制原则:“奥地利是一个民主共和国。她的权力就是以全民为出发点”。

    从根本上说,民主原则表明,实施普遍有义务的准则原则上必须得到全民赞同。这种决定程序大部分是间介实施的,也就是说,被选出的代表团体代表全体联邦人民实施决定权。而奥地利宪法权拥有一系列间接民主手段。同国际上相比,这些间接民主手段绝对不是不关重要的,如民意测验,公民投票和全民公决。从其产生的历史来看,首先是为拒绝君主制国家形式而构想的。

     共和制原则规定了被选出的国家首脑是国家最高代表。

    第1章第2条纲领性地确立了联邦制原则:“奥地利是一个联邦国家。这个原则表明,国家的功能由作为国家整体的联邦和作为国家部分的联邦州分工承担。联邦与联邦州之间实际上的职权划分表明,联邦制原则在奥地利的发展是不够完善的。

    法制国原则:在B-VG的第1,2章第18条中得到纲领性的确立:“整个国家的管理只有在法律基础上才可以实施。除了上述四个原则以外,还有一系列其它宪法内容,废除它们则会被看作是对宪法在整体上的改变:三权分立原则,1955年国家条约第3,4条中确立的独立自主和禁止合并的原则,多党民主制,以及永远禁止法西斯和国家社会主义行为的法令。

    在奥地利宪法里,基本权和自由权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当今都占有很重要的地位。1920年制定共和国宪法时,采用了1867年的基本权和自由权,迄今依然是宪法的组成部分。直到今天,奥地利民主共和国没有能够制定出一个现代的,自成体系的基本权法律,因为各政治党派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价值认识分歧。绝大多数基本权不仅是国家公民,而且也是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应该享受的权利,是人权。属于基本权的有:财产不可侵犯权,个人自由权,要求法定法官的权利,私人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保密权,自由发表言论权,新闻自由权,信仰和凭良心行动权以及科学和传授科学权。

    在国际组织范围内,尤其在联合国和欧洲委员会里,奥地利卓有成效地参与了继续发展人权的工作。从1958年以来,欧洲的人权公约就开始在奥地利具有法律效力;1964年,这个人权公约又完全被提高到宪法高度,其中包括生存权,禁止刑讯以及非人道和侮辱性惩罚,禁止强迫工作,禁止驱逐奥地利公民,移居国外自由,尊重个人和家庭生活,结婚和组建家庭权。在基本权范围内,1919年圣日耳曼国家条约和维也纳国家条约(1955年)里确立的少数民族保护法具有特殊的政治作用。奥地利的社会基本权只是以单一的法律形式存在,并没有达到宪法高度。社会基本权有欧洲社会宪章和联合国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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