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旅游
让出游更轻松
联邦州政府

   各州的管理由各州政府负责。在绝大多数联邦州—弗拉尔贝格,萨尔茨堡和蒂罗尔(后两者从1999年起)除外—里,州政府都是由在州议会里所代表的党派按比例组成的。州政府的最高领导是州长。在处理州事务时,州长—类似于联邦总理与部长的关系—不是其他州政府成员,州各委员会成员的上司。在处理重大的州事务时,州政府作为合议机构有决定权。在间接的联邦管理中,州长是管理者,一方面,他对各部部长负有执行指令的义务,另一方面,他对州各个委员会有下达指示的权利。
 
司法和监督
 
    150多年以来,司法权在奥地利无可争议的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权力,而且受到普遍尊重。依照宪法,法院是独立的,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受任何指令限制,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可罢免的。同样像对政府管理一样,依法办事的基本原则也适用于法院。除了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以外,还有作为公法法院的行政法院和宪法法院。

    行政法院负责监督国家行政部门决定的合法性。宪法法院在专门职权范围(如对选举提出异议或者追查特别重要的国家机关的法律责任)以外,主要负责审查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以及法令和决定的合法性。

    奥地利的司法权具有一个显著的特点,那就是在完全确定的范围内,独立人也可以参与。不仅在商业司法权中,而且在劳动和社会司法权中,通常都有陪审员在判决委员会里起作用。同样,民众对刑事司法权的参与也是行之有效的。特别是由陪审员和职业法官共同定罪量刑的陪审法庭和单独由陪审员定罪的刑事陪审法庭体系由于这种参与的可能性而深深地扎根于民众的法律意识里。

    奥地利加入欧洲人权公约(EMRK)以后,司法状况得到了长久的改变。欧洲人权公约要求必须有一个裁决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法庭。这里所说的并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庭,而是一个独立的机构。长久以来,奥地利联邦宪法在国家内部法律制度的分级建制中处于最高地位。

    这种分级建制由宪法、法律、法令、裁决和决定组成。随着法律的日益国际化,首先是随着奥地利加入欧盟,这种传统的分级建制被欧洲共同体超国家的法律进一步拓宽。法律国际化的趋势也表现在司法中。施特拉斯堡欧洲人权法院以及卢森堡欧洲法院也加入到了国内最高法院—宪法法院、行政法院和最高法院—行列里。

    在现代信息社会里,监督不仅仅是在国家内部进行的,这就是说,一个国家权力,如司法权监督其他两个国家权力(立法和执法)。监督国家活动的任务同时也由公众承担,首先是代表公众的现代大众媒体。这一点既适用于印刷媒体,也适用于广播和电视。媒体领域的突出特点是拥有宪法所保证的自由和独立。

    其他监督机构还有审计署和人民检察院。前者的任务是审查联邦、各州、行政区和其他公法法人的财政行为,这主要涉及到财政是否节约、经济和合乎目的。像人民检察院一样,审计署构成了立法的一个辅助机构。人民检察院的中心任务是检查(联邦)管理是否存在弊端。她虽然没有司法意义上的决定权限,但是她可以通过指出弊端,提交相关报告实施监督。

    事实上,人民检察院因此成了一个得到广泛接受的、为民众排忧解难的咨询机构。凡是与行政机关发生纠纷而没有或者不再有法律手段可使用的人,都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寻求帮助。信息社会使得为公众提供一条迄今技术上不可行的、通往国家司法和监督的通道成为可能。

    所以,通过联邦信息体系(RIS),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的所有普通准则以及宪法法院和行政法院裁定的特殊法律准则都在互联网(www.ris.bka.gv.at)上无偿地提供给公众。在欧洲人权公约里所确立的人权构成了司法和国家活动内容上的参照水平。首先是最高法院在执行人权时越来越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在监督国家干涉和侵犯个人领域的过程中,人权理所当然地获得了特别的地位。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投诉建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7 LWTBW ,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 07014305号
奥地利旅游商务网
版权说明:奥地利旅游商务网部分文章来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与奥地利旅游商务网信息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