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形势的变化,奥地利的中立地位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并且得以灵活实施。奥地利加入联合国就已经不同于“瑞士模式”了。1991年第二次海湾战争期间,允许反对伊拉克联盟通过奥地利陆地和领空运送武器,这也与传统的中立法—根据1907年的海牙协定—不一致。其它朝着改变对中立的理解及其作用的行动是:加入欧盟(1995年);1995年取得在西欧联盟(WEU)的观察员地位;签署阿姆斯特丹条约(1998年),其中包含着彼得堡使命和确立共同防御政策以及共同防御的可能;奥地利的运输队伍参加了在波黑进行的IFOR(北约维和部队)和SFOR(北约维持秩序警察)行动;参与了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和平伙伴行动(PfP)。
东西冲突结束以后,奥地利也依然禁止在自己的领土上驻扎外国军队,禁止加入任何军事联盟。这些构成了“联邦宪法法关于奥地利中立”的核心。奥地利愿意积极参加在阿姆斯特丹条约里所规定的使命,这就是说,参加履行人道义务,救助行动,维和任务以及包括恢复和平措施在内的解决危机行动。作为欧盟成员国,奥地利享有同等参与计划和决定这些行动的权利。1999年6月在科隆发表的“欧洲议会关于加强欧洲共同安全和防御政策的声明”十分广泛地考虑到这一点。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国,中立和不结盟国家可以“全面和平等地”参与解决欧盟危机。
凡是按照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条约第5条和布鲁塞尔条约第5条规定的,与中立不一致的援助义务仅仅只适用于属于这些条约成员国。安全与防御政策的特殊性并没有预先确定。“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成员国都将保留是否和什么时候派遣国家军队的权利。”原则上,除了战争以外,奥地利可以参加所有的使命。2001年12月12日,国民议会作出了一个新的奥地利安全和防御规定。这个规定部分地取代了1975年制定的奥地利国家防务计划。由于1989年以后欧洲出现了新的安全政策秩序和奥地利加入欧盟,这个防务计划已经过时了。新的奥地利安全和防务结构立足于一个广泛的安全概念。
在新的规定中,确立了国际援助的原则,替代了独立的安全政策构想。对安全政策的挑战不再能够依靠单独行动来应对,而只能通过国际联盟中的国际合作来解决。在这个规定的分析部分明确指出,奥地利通过毫无保留地参与欧盟的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持续地改变了永久中立的国际法地位。所以,奥地利的国际法地位不再符合一个中立的,而是一个不结同盟的国家地位。这个规定提倡奥地利积极和共同参与欧洲的安全和防务政策,因为这个安全和防务政策所遵循的目标是,使欧盟为和平和军事解决危机具备必要的能力。
就奥地利与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关系方面,规定强调利用一切在和平伙伴和欧洲大西洋伙伴委员会范围内所提供的合作和对话可能。在安全政策发展前景中,奥地利持续地判断着作为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国在安全和防务政策上的利益,并且关注着选择加入的时机。这种选择需要在议会里获得为此必要的宪法多数和全民公决赞成时才能实施。很久以来,奥地利一直积极地参加了维和行动。从1960年以来,大约有4万人次(军人,警察,非军事专家)参加了30多次国外行动。从中可以看出,奥地利在安全政策上并不是一个“随波逐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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