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谢丽娟副主席为团长的上海市政协友好代表团一行6人,于6月11日至23日对波兰、奥地利等国进行了友好访问。代表团在中国驻波兰、奥地利大使馆的联络安排下,先后拜访了波兰马佐夫舍省议会、奥地利联邦议会、波兰国家建设部、波兰马佐夫舍省历史文物保护局、李赛克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总部,并就议会间的友好交流、历史建筑保护、建筑节能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座谈了解。尤其是,通过实地观察,我们对他们在城市的历史建筑风貌保护、建筑节能方面的良好状况印象深刻。
历史建筑风貌保护有规划、有管理、有制度保证
波兰的华沙、克拉科夫,匈牙利的布达佩斯、安德烈小镇,奥地利的维也纳及多瑙河畔的梅尔克小镇,我们所到之处,保存完整、修葺完好的历史风貌建筑触目皆是,教堂、广场、剧场、议会、政府大厦、民居、城市雕塑等标志性建筑将整个城市装点得美轮美奂,富有艺术气息和历史底蕴。战争创伤、现代文明、经济发展、人口扩容没有抹去民族的记忆和历史的符号,反而使得这些名城景观风貌更具魅力,其中的经验和做法确实值得探究。波兰的实践尤其值得借鉴。
历史文物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具有不可动摇的法律地位。波兰在二战后重建家园几十年实践基础上,2003年通过了一部文物保护的法律,该法律把文物分成几类:一是不可移动文物,即历史建筑,包括其风貌、结构、技术设施;二是流动性文物,包括艺术作品、绘画等;三是考古文物,包括历史遗址、找到的丢失文物等。该法律对公共文物、私人文物保护方式、资金来源、责任、权利、具体措施都有明确规定。所有文物保护的措施、形式,在国家、省、地方法案中都作出特别规定。
首先是文物保护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有机构体制保证。法律规定,在政府中设立民族文化遗产部长、文物保护总监督师。在地方上,由省长和省长任命官员监督此项工作,在省级单位设立历史文物保护局,专事此项工作。历史文物保护局雇佣专家、技术人员、考古工作者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省级文物保护局与国家级文物保护机构相对应,建筑师协会代表也参加文物保护委员会工作小组。各方对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
其次是摸清家底,制定保护规划。如在华沙有30个全国有名的纪念碑(标志性)建筑,明确列入联合国世界文化流产名录,马佐夫舍省有6干多个古迹,绝大部分是住宅类建筑,还有文化风貌区、城市布局方面的设施。经过全面甄别,发现有50%以上的文物处于非常糟糕状态。负责调查的组织已向有关部门通报了文物及历史建筑危损的情况报告,涉及到历史建筑的技术状态、地方建设规模扩展、公共交通发展等等方面。负责此项工作的“文物保护工作委员会”对文化遗产资源作了非常现实的评估,并提出具体措施。马佐夫舍省议会审议通过《2006至2009年城市规划及历史建筑保护计划》明确4条措施:1、对省内历史建筑由相关部门造册登记、负责保护;2、设立文化公园、创造保护条件;3、地方政府城市规划要具体确定历史建筑保护方法;4、对最具价值的历史建筑承认其纪念碑(标志性)的意义。针对不同党派对历史建筑有不同考虑,经济发展对文物保护造成的负面影响,为千方百计保护地方特色,保护地区文化遗产,议会和政府提出,要尽快把文物保护的思想观念广泛深入宣传到每家每户,利用因特网等新手段宣传普及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要调动公民以及各方积极性,在利用中保护。在华沙的母亲河——维瓦斯河畔开辟历史风貌景区,旅游点,休闲中心建在历史建筑相对疏散而不是过于集中的地方,这样来保护历史建筑较集中的区域。为保护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计划”提出要建一个文物古迹资料库,进一步宣传省内最具价值的历史文物古迹。
第三、明确保护责任,落实保护资金。1989年波兰事变后,许多历史建筑的产权归属关系发生了变化,目前被登记注册的历史保护建筑主要是两类,一类是公共建筑,包括市政大楼、议会大厦、教堂、广场等公共建筑,另一类为民宅和企事业团体的建筑。前者由国家负责保护,后者由产权所有人负责保护,一旦登记注册,这个法律责任就是不可回避的。为此,国家和地方政府根据当时的财力,逐步增加对古建筑保护的资助。非公共建筑的保护则由业主负责,属政府注册登记范围的古建筑维护修缮时,可以获得政府8%至10%的费用补贴。在相关保护规定执行中,确实有业主不愿被确认为历史保护建筑从而承担古建筑修缮保护责任的,文物部分就会同业主打官司。并尽量缩短诉讼期,以免耽误文物的抢救性修缮时机。也有业主在建筑被注册登记为历史文物后仍不修缮或没有能力修缮的,国家就规定可以按古建筑实价的150%对这一古建筑进行拍卖,让建筑易主保护。
|
Copyright 2007 LWTBW ,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 07014305号 奥地利旅游商务网 版权说明:奥地利旅游商务网部分文章来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与奥地利旅游商务网信息部联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