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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荷奥司法制度的启示


    对荷兰、奥地利司法体制、法院运作方式的考察时间短暂,了解的情况也不全面,不深入,但印象还是十分深刻。虽然法律和司法制度具有明显的阶级性,但其中的科学、合理、进步部分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共同成果,应该为我们所借鉴学习。通过考察,我们有以下感受:

    第一,近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并在实践中得到了落实,法律体系基本完备,司法体制日趋科学,法院工作成效显著,司法现代化进展迅速,与先进国家的差距逐步缩小。在访问考察中,各国同行对我们的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给予了充分肯定,如和谐社会建设、强调民事调解、规定案件审理期限等,对他们国家都很有启发,有些已被借鉴。从总体来看,我国法院建设和工作还落后于发达国家,但物质装备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办公现代化建设方面,甚至于具体审判工作,我们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已不逊色于发达国家的法院。

    第二,考察中感觉到,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界限日益淡化,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在互相学习借鉴,互相融合。司法改革更是世界范围的问题,各国都在进行改革。改革的重点是简化程序、方便诉讼,去除形式化的内容,目标是确保公正、提高效率。我们前段进行的改革,主要是规范、完善程序,解决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但随之而来的是增加了许多形式意义上的内容,近年来开始重视简化程序的问题。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对外学习交流,取长补短,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方便诉讼,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增强合作,减少对抗,注重调解,探索建立解决纠纷的多元化机制。

    第三,无须讳言,我们的法制建设、诉讼制度和法院建设等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我们与外国法院的重大差异还存在于法官制度。外国关于法官的任职条件、选拔任用、管理、待遇、职业保障等方面的许多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实现司法现代化、法院现代化,首要的问题是法官的专业化、独立性和廉洁性。这几年,我们注重严把入口、逐级遴选等,但在法官的选拔任用、考核管理、职业保障等方面还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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